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查验。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