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查验。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