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等环节,应当审查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必要性、目标、相关措施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规划条件和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环节,并将规划条件中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