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还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其决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

辞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