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有效

改变或者撤销法规、规章的权限是: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法规;

(二)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三)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