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