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八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八十七条有效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