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法规,应当在该法规草案交付表决的三十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征求意见。

报请批准的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法规表决前,将法规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