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