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太原市和大同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前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