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下列事项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但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除外:

(一)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涉及全局且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务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