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残疾人证。在无障碍停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