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审定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