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海洋地震构造探测等工作,探索开展海域地震区划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提高地震灾害防治能力。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编制或者修订国土空间规划、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