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统计负责人,以及具有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统计人员变动,应当及时补充并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