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置统计协管员或者指定人员,协助开展统计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园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或者配置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