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流域内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生态用水,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用水统一调度。

市、流域内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取水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