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流域内县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清河水质监测,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在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以及固体废物贮存、垃圾处理、化工生产等重点区域,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治理,恢复地下水环境和功能。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