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的计划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