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水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分级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计量设施。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