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分级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计量设施。

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