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用水单位、个人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用水的;

(二)月用水量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

(三)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