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节水管理第十条有效下列用水单位、个人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用水的;(二)月用水量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三)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服务业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