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秩序,衣着得体、言行文明、有序礼让、控制噪声,爱护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和环境卫生,文明如厕,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侵占公共通道、公共空间,不堵塞、私占公共及他人车库、停车位;

(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让行执行紧急任务车辆,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防止溅污行人,不在车内向外抛物,下车时要先进行安全确认。行人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爱护自然环境,节约资源能源,垃圾分类投放;

(四)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和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英雄人物,服从公园、景区景点管理;

(五)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文明上网、诚信用网、理性表达,保守国家秘密,尊重他人隐私,抵制网络谣言,反对网络暴力,不浏览、编造、传播虚假、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

(六)遵守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理性消费、珍惜粮食、适量点餐、剩餐打包;

(七)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八)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不虐待、遗弃宠物,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不在禁止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