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二)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
(三)弘扬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
(四)提升个人品德,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
(五)传承本地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本地历史文化遗产;
(六)尊崇褒扬、关心关爱先进人物和英雄模范;
(七)参与敬老救孤、恤病助残、扶危济困、环境保护、文明劝导、健康指导、无偿献血等志愿服务活动;
(八)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思想,厚养薄葬,文明祭祀。摒弃陈规陋习,文明节俭办喜事丧事;
(九)适应现代文明要求的社会礼仪、服装服饰、规范用语,懂礼仪、重礼节;
(十)其他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