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遗址、遗迹、代表性实物等红色文化遗存的,由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