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存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国家所有的,为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二)集体所有的,为该集体组织;(三)私人所有的,为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使用人委托的人;(四)权属不明确的,由红色文化遗存管理部门指定。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