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可移动的红色文化遗存有条件的实施原址保护。不具备原址保护条件的,参照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实施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