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