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遇有恶劣气象条件、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无法保证安全运营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车站或者线路运营,采取应急措施,引导乘客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