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二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检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