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