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结合区域特点、人流聚集等情况合理布局。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广场、集贸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确定专人负责保洁,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升级或者提质改造。基本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当及时更换、维修。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鼓励临街酒店、商铺等经营性场所在营业时间内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