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共享、绿色出行,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为市民共享出行和停放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

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运营,合理配置管理和维护人员,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引导使用人规范停车,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