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情形;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道路积雪残冰,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
(三)对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