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桓仁镇确定。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予以公示。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人不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