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垃圾日产生量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

早市、夜市和其它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所经营摊位的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