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县城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广场公园、住宅小区连续停放三十日以上且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三日内驶离。逾期不驶离的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转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对无法告知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