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楼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电线杆等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等。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擅自张贴、悬挂、设置、散发广告、标语、海报、展板、传单等宣传品;禁止擅自设置升空气球、气拱门等充气广告设施。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