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物业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受理、登记、处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未更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