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房屋外观;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四)高空抛物,乱停乱放,乱拉管线;

(五)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

(六)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出入口通道的行为;

(七)占用公共绿地以及损害公共设施设备行为;

(八)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九)不遵守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和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物业服务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养犬、垃圾分类等管理。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