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物业交付前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和物业服务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物业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