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条款。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