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物业管理投诉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受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
物业管理投诉可向居民委员会投诉,居民委员会无法协调的,可逐级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物业管理行业组织应当配合各有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投诉处理工作。
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投诉事项形成处理意见,对重大事件、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适当延长做出处理意见的时间,并将延长期限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