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予以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做出答复。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