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三)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四)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是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还应当经过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

筹备组业主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经一半以上筹备组成员签字确认,由筹备组取消其筹备组成员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以及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更换。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