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工作。自治县芦笙协会、斗马协会等组织依法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工作,协助指导和组织开展芦笙和斗马文化活动。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芦笙协会、斗马协会等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