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水源林地建设芦笙和斗马场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