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芦笙和斗马文化展示场馆、活动场所等建设,支持乡镇、村屯、旅游经营者建设芦笙坪、芦笙堂和斗马场,将芦笙和斗马场地纳入城乡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芦笙和斗马场地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设立芦笙坪、芦笙堂或者斗马场的,应当不影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正常生产生活。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