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芦笙和斗马文化进行认定,建立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并采用文字、图片、录像、录音、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详实、系统记录芦笙和斗马文化的各种表现形式及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向公众开放。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