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根据城市承载能力和市民需求合理确定车辆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