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的组织建设第七条有效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者将其归属其他部门;确需改变工会组织隶属关系的,应当报经上级工会组织同意。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成立后,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当引导其依法组建工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