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推动改革任务落实。
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适应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需要,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企业应当强化和落实培养产业工人的主体责任,提升产业工人技能素质,畅通产业工人发展通道,保障产业工人待遇。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