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黑龙滩水库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二条有效在黑龙滩水库依法开展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施工作业,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黑龙滩水库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指导施工单位和个人规范物料堆放,依法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水。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